A+
A-
微信 朋友圈 微博 QQ空间

01版:要闻

02版:综合

03版:民生社会

04版:品读

返回 2022年11月18日

宣传工伤预防,夯实安全基础

———工伤预防大讲堂之五———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柏劳动者有职业活动中,因接解决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义务?
  工伤预防的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
  (1)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卫生生产条件;
  (2)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保证安全、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
  (4)制定安全、卫生生产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5)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
  (6)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卫生生产管理专职人员;
  (7)提供安全、卫生防护用品;(8)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9)设置安全、卫生警示标志;(10)进行安全、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11)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卫生危害的情况;
  (12)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13)做好特种设备、危险物的安全生产工作;
  (14)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
  三、职工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4)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包括:
  (1)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相应待遇;(2)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3)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现象、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4)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5)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6)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7)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8)有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9)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四、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